文章来源:政策法规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资厅法规〔2014〕275号
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
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544号),2014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将于9月13、14日举行。为做好此次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2014年是贯彻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最后一年,也是推动落实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第一年。从中央企业情况看,经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企业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有了大幅提高,但距离80%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也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各中央企业和省级国资委要高度重视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要充分认识到企业法律顾问持证上岗,不仅是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提升企业法制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更是我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的基本要求。要切实加强考试的组织领导,将提高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作为企业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各中央企业要积极组织本企业未持证法律顾问参加考试,力争实现参考率100%,努力推动“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80%以上”的目标按期实现。各省级国资委要把“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70%以上”,作为推动落实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重点,采取多种方式,鼓励法律顾问积极参加考试。要通过普法活动等多种手段宣传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鼓励企业非法律岗位员工参加考试,加快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后备人才队伍。
二、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考前培训
各中央企业要本着方便考生的原则,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考务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与本单位人事部门沟通,尽量为考生留出充足的报名和复习时间。各省级国资委也要指导所属企业为考生提供便利条件。要积极组织师资力量,提前制定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好考前辅导和培训工作。培训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乱收费。
三、认真做好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用书征订工作
结合我国法律法规、管理理论及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实践的发展变化情况,2014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对复习指南进行了较大幅度的精简和修订,已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为防止订购盗版、错版考试用书,影响考生成绩,各单位可直接与经济科学出版社联系,做好考试用书的征订工作。
有关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映。考务工作具体事宜,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wwwcptacomcn)。
国务院国资委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63192626
经济科学出版社联系人:周忆 于海讯
电话:010—8819159088191463
国资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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